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充分发挥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单独立项,并按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须经学校党委会议审议实施,开展独立采购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学校审计部门统一组织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主要包括工程施工前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
第六条 施工前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工程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的问题;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是否全面、合规。
第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人员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论证;
(二)设计变更是否按程序报批,审计人员以批准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三)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变更、签证资料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查;
(四)审计人员参与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见证,对隐蔽工程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考虑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对工程变更、签证进行审核,测算变更、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六)审计人员会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变更、签证中无结算依据的项目审定其单价;
(七)审核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按约定报送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公司确认后上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初步审校验收,签署意见并提交审计处审计。
第八条 工程竣工结(决)算及后期评估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
(二)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三)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法;
(四)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七)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列支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法,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八)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资料报送要求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后,签署报审意见,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交审计处,以便审计处合理安排工程结算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二)工程项目结算书、承包合同或协议、招投标资料、图纸及有关变更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四)自工程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文字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依据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的审计法规和行业规定等对工程进度结算、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有效审计,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工程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结算、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财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计项目组等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重大分歧,报学校组织专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或涉及个人舞弊等重大问题,由审计处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审计工作程序,将完成相关确认手续后的《工程审计报告》发送相关部门,完整的原始审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