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各类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竣工后编制的结算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的监督活动。审计内容包括工程量计算、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方面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旨在核实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报送要求
第四条 经学校研究同意列入年度工程计划(含追加)的项目,校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年初(或追加计划经批准后)或工程项目开工前将项目计划及有关文件报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立项的工程项目,不论投资多少,均应经过审计处组织审计。
第六条 工程项目报审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对报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报审意见。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的报审工作由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财务结算资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报送。上报的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书;
(二)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
(三)投标(或成交)文件、招标(或采购)资料汇编;
(四)各类承包合同;
(五)按合同规定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合同、清单、出入库资料及其他资料;
(六)财务付款资料;
(七)工程图纸、图纸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
(八)设计变更、施工签证;
(九)审计必需的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八条 报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全部资料,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内容需发生较大变更的,事先须严格按原批准程序重新认定。
第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要按规定及时下达书面变更通知,并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监理人员签字,变更签证要规范,签字人对变更结果负责,变更结果及时报送审计处。
第三章 结算依据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所用由学校自购材料、设备价格,按照现行《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或《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确定的价格结算。
第十二条 由于审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对部分大型工程项目的审计不能独立完成时,由审计处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完成。
第十三条 审核工程量以施工图纸、工程变更通知、现场签证结合实地勘察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时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又无工程变更通知和现场签证的,审计处通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纠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造成损失的,学校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的审计法规和行业规定等对工程结算进行有效审计,组织相关各方会审定案,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如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由审计处、报审单位、施工方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鉴证费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