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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山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监督是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依法治、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所属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障学校各项经费、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审计委员会,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主任,其他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下设审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计划,审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

(二)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效果,确保审计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定期听取审计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四)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内外联动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审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收集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规划、部署、要求,推动、完善学校审计制度建设,协调、督促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三)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负责审计委员会相关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资料管理等工作,做好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或其它事项进行专项督察

第六条 审计处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承担学校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任务。

第七条 学校合理配置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及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

审计人员必须坚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循审计纪律,恪守各项审计准则,确保依法执行审计工作,忠诚履行职责,保持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并严格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职时,享有法律的保护,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对其设置障碍或进行打击报复。在审计人员处理审计事务时,若存在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益关联的情形,应主动回避。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学校预算。

十一 审计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审计职责公正执行的活动,亦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过程及执行环节。

十二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范围和权限

十三 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落实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二)学校特色专业(群)、重点专业(群)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四)学校基建项目、大中型维修改造工程开展过程监督,进行预算、结算审计及复核

(五)监督管理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业务

(六)协助学校主要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事项

(七)协助办公室对学校拟签署的对外合同、协议进行程序审核;

(八)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要求办理及相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十 审计处应当协助学校党委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学校所属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技术文档等;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学校所属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 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和修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 参加学校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审计工作会议;

()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第十 审计处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学校领导的意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无法确定的审计事项,可由审计处申请追加或由相关部门书面委托,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在正式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按要求准备好有关审计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 审计对审计事项可选择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委托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 审计处拟定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不作答复视为无异议。

审计根据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复核修正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连同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被审计部门意见书等一并学校审计委员会审定。

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后,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处。

二十一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审计委员会书面提出,学校审计委员会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

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主要领导的批示,审计负责后续审计工作,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直至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完全落实。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由审计人员按审计档案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材料,经审计处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管理

学校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 审计处实施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三十一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三十三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绩效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十四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